机关指控,娄底市某公司从同案犯L某处告贷100万元,两边签订合同约好月利率5%,期限一年。L某使用娄底市某公司急于用钱的心思,提出组织被告人B某某对其进行“财政监管”,并由其以日子补助的名义付出每月0.3万元的监管费。经司法会计判定,娄底市某公司累计付出监管费8.4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以为被告人B某某伙同别人以要挟手法逼迫别人承受服务,情节严重,应当以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承受被告人B某某家族的托付为B某某进行辩解。律师会晤B某某时,B某某表明其从未逼迫娄底某公司承受监管服务,其不构成逼迫买卖罪。
黄强律师会晤当事人后第一时间赶往法院提交托付手续并具体阅卷。经剖析全案依据资料后,黄强律师以为该案中B某某并不构成逼迫买卖罪,因而律师及时向承办法官论述律师定见并提交庭前法律定见书,为之后法院的开庭审理奠定根底。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黄强律师在法庭上提出B某某不构成逼迫买卖罪的现实及法律依据,并在庭后提交书面的辩解定见。终究,法院在判定时采用了律师的辩解定见,未确定B某某逼迫买卖罪。
1. 本案系娄底市某公司主意向L某告贷,两边对告贷事项均明知且赞同,娄底市某公司未供给任何典当担保,L某将监管作为假贷条件之一契合买卖规则,不存在逼迫买卖罪所要求的“暴力、要挟手法”行为特征。
法院一审刑事判定以为B某某不构成逼迫买卖罪,相关辩解、辩解定见予以采用。
1. 该案系涉黑涉恶案子,法院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现已拘押了三年多,因而燃眉之急是先将当事人从看守所取保候审出来。经过多方权衡终究律师与当事人采纳的诉讼战略是当事人做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解。
2.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律师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动身,向合议庭提出当事人部分无罪的法律定见。合议庭在最大极限地考虑后,未确定B某某逼迫买卖罪,仅确定其诈骗罪的犯罪现实,终究法院判定刑期与拘押期限共同,实报实销。